高龄者信托之研究

点击数:680 | 发布时间:2025-02-06 | 来源:www.eesxj.com

    摘要:人口高龄化已成为国内的要紧国情,全社会的关注为信托在高龄社会加以活用提供了宝贵机会。高龄者信托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的一系列信托设计,弹性空间大,彰显了信托在乎思冻结、受益人连续、受托人决定等方面的机能。日本和国内台湾在高龄者信托方面的有益经验,值得国内信托业借鉴。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应结合国内高龄社会复杂多样的现实,在高龄者信托商品的开发设计方面积极革新。

    关键字:高龄社会 高龄者 信托 高龄者信托

    1、引言

    信托的本质是一个可以对任何变化做出灵活反应的机制[1]。社会是不断变化进步的,大家的需要也随之不断更新演变,各种各样的信托设计由此应运而生。当一个社会中高龄者人口的比重愈加大时,高龄化就成为这个社会的变化趋势,包含高龄者在内的社会个体或群体的需要也会渐渐发生变动。此时,假如该社会有信托规范,那样信托怎么样对正在发生的变化做出灵活反应,将成为衡量该社会信托规范革新性的要紧标准。
    依据联合国的概念,一个区域65岁以上人口超越7%,即可称为高龄(化)社会。国内《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末国内总人口为129988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9857万人,所占比重为7.58%。其实,国内在2000年就已经步入高龄社会,现在人口高龄化的程度正在逐年提升。特别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人口高龄化的程度已经大大超出全国水平。[2]鉴于国内高龄社会的现实状况,信托投资公司怎么样有效地发挥信托优势,围绕高龄者开发设计好用的信托商品,已看上去非常有必要。

    2、高龄社会中信托活用的机会与价值

    高龄化问题不止是高龄者的个人问题,也是家庭问题,还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和谐的大局。为了使广大高龄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全社会都应帮助和支持高龄者事业。信托业作为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要紧纽带,也应当在增进高龄者福祉方面有所作为,谋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国内高龄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高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都非常罕见,而高龄者的长期照顾[3]规范相对滞后,高龄者财产的安全性和有效借助缺少保障。在目前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刻,高龄社会的很多问题已不断突显,同时这也为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提供了机会。
    1、因为高龄者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都有显著降低,对家庭的依靠性明显提升。但,伴随国内“4:2:1”家庭模式[4]的渐渐增多,子女赡养高龄爸爸妈妈“力不从心”,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遭到明显的冲击。而信托财产遭到信托法的特殊保障,实行专户的独立管理,不受委托人及受托人财务情况恶化或破产的影响,又免受债权人追索。因此,借助信托为高龄者的财产和生活提供保障,势必遭到社会的广泛欢迎。
    2、因为高龄者身体和智商等方面的衰退,自己的投资理财能力降低甚至丧失,高龄者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常常没办法得到有效保障。近年来,不断发生以高龄者财产为对象的偷窃、滥用、欺诈、侵占、打劫等侵害行为,甚至也有不肖子女(包含照顾者)故意将高龄者财产占为己有。高龄者财务滥用(Financial abuse)[5]已经紧急威胁到高龄者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借助信托方法由专业人士代替高龄者进行投资理财,或有利于防范或防止可能发生的财务危机或财务性虐待事件。
    3、高龄者大多有我们的积蓄,加上养老保险金、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等收入,高龄者个人的财产既稳定又能持续增加。并且,伴随高龄者群体变得愈加富裕(特别在大中城市),高龄者的投资理财观念也在发生转变,正在成为要紧的投资群体。但,现在市场上合适高龄者投资的金融商品很少,很大地制约了高龄者财产的有效借助。信托规范兼具安全、专业管理与持续的功能,而其他财产管理规范,会因委托人过世或失去意思能力而中断,但在信托规范下,即便当事人过世或丧失意思能力,信托关系仍不中断。因此,信托可以帮助高龄者进行一些本钱低且高度分散的投资或者特定目的的财产管理,以达成好的市场回报率或特定的财产传承意愿。
    4、高龄者对社会的依靠程度也在不断增强,加快进步高龄者保健事业,推进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已势在必行。各级政府也在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税费等打折手段,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高龄者服务机构有非常大的市场需要空间。国内高龄产业的进步还远不成规模,是一块方兴未艾的新鲜“蛋糕”,庞大的市场空间急切需要眼光敏锐的企业来填补。信托业作为正在崛起的“第四大金融支柱”,具备推进高龄产业筹资和实业进步的巨大潜力。
    5、国内的老年保障规范[6]形式多样,基金规模巨大[7],并且正在深化养老金改革,依据全球化、现代化、资本化、市场化的原则加快养老金市场的进步,打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企业年金的多支柱体系。养老保障基金的性质是信托财产,要通过改进基金管理方法打造起信托型的基金治理结构。第一,将打造受推广托管理规范。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理事会担任受托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拟由省级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第二,将引入基金推广托管规范。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已引入第三方推广托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也将引入第三方推广托管。最后,将委托专业机构投资,开发养老金投资商品,达成保值增值。[8]信托所特有些“财产隔离”等规范优势,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养老金的财产安全。因此,信托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势必发挥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
    信托提供的是一种带有长期规划性质、极富弹性空间且更能保障受益人利益的财产转移与管理设计,这也正是信托独特的规范性功能之所在。[9]在高龄社会中,以高龄者为目的来活用信托,将进一步彰显信托的独特优势。尽管民法上的财产管理规范也能在高龄社会发挥肯定机能,但信托对高龄者而言具备一些独特的价值:(1)意思冻结机能[10]确保了信托目的之稳定性和财产管理之持续性。(2)受益人连续机能[11]确保了财产分配的多样性和兼顾性。比如,高龄者既能够依据遗嘱设立遗产信托,规定老婆是第一受益人(即财产收益的受益人),老婆死后儿子是第二受益人(即财产本身的受益人)。(3)受托人决定机能[12]确保了信托的结果与信托的目的愈加契合。比如,对于委托人在设定信托时没充分考虑到的情形,受托人可以参考实质状况选择更符合信托目的的方法,譬如依据受益人受益时的经济情况来选定受益人,依据受益人之间的贫富差别来决定信托收益的分配比率等。高龄者就能在信托合同中约定,把对其养老尽了最大义务的人作为受益人,并将选定该受益人的决定权授与受托人,受托人可依据实质状况的变化,通过行使决定权来灵活选定受益人。总之,信托富于弹性的社会机能,使它在高龄社会中具备巨大的应用价值。

    3、日本和国内台湾高龄者信托的实践与经验

    日本和国内台湾区域自继受信托规范以来,结合本国或当地区的具体状况,不断革新和进步,已经形成一套具备自己特点的营业信托模式。信托规范的功能与高龄社会的需要相互结合的高龄者信托,已成为日本和国内台湾信托革新的代表之一。日本、国内台湾区域和国内具备一样的法律传统,现在都在积极进步当地化的信托规范,又都面临人口高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相互之间借鉴高龄者信托的经验,势必对各自的进步大有裨益。

    (一)日本
    到2004年十月1日为止,日本65岁以上的高龄者已达2488万人,占总人口的19.5%。[13]到2003年6月5日为止,日本4580万户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有65岁以上高龄者的家庭为1727万户,占总数的37.7%,其中,家庭成员均为高龄者的家庭占41.9%。高龄夫妇家庭由18.2%升至28.1%,高龄者独居家庭也由13.1%升至19.7%,分别增至此前的1.5倍。[14]日本高龄社会的变化,不只体目前高龄者及其家庭的不断增加,与高龄者年龄结构和家庭结构等的深刻变动,而且体目前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变化[15]。日本很看重对高龄者及其家庭财产的维护,结合国内完备的高龄者保障规范[16],信托银行在这方面就饰演着要紧的角色。为了满足高龄者财产保全和增值的需要,日本的信托银行不断推出长期性、高收益、低风险的信托商品,并帮助高龄者管投资理财产、办理继承、实行遗嘱、处置遗产等,使高龄者得以安享晚年。[17]
    考虑到高龄者多半以资金方法持有财产,出货信托的标的物以资金形式为主,因此针对高龄者的资金信托得以广泛运用。其具体又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固定式信托与追加式信托、单独运用资金信托与一同运用资金信托、特定资金信托、指定资金信托与无指定资金信托。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各种形式的高龄者财产服务,主要包含财产保全与管理、财产运用与有效借助服务等,内容涉及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权利证书的安全保管与代理服务、存款的提取与存入、自有不动产设定担保、借助信托规范将自有住宅筹资、同意高龄者咨询的服务等。[18]已有些信托品种只须能适应高龄者的需要,信托银行都结合高龄社会的现实加以专门性地设计和运用。
    另外,结合日本发达的社会保障规范,一些具备鲜明特点的高龄者信托已进步得很成熟。年金信托就是把企业和职工积累的退休金作为信托财产交给信托银行管理和处置,它是日本信托银行的一项主要业务。[19]比如,日本东洋信托银行开办的税制适格年金信托,以企业为委托人、职工为受益人、信托银行为受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第一由企业(委托人)与职工(受益人)订立年金规章,有时还设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然后企业(委托人)与信托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职工把本人应负担的钱(分摊金)交给企业;企业(委托人)把年金保险费即职工个人负担和企业负担的资金交给信托银行(受托人);职工退休后,由信托银行付给职工年金。企业向信托银行提出年金信托,要经过国税厅批准,但这种批准仅需备案就能了。在必要的状况下,还设立信推广托管理人,以保障职工(受益人)的利益。除去税制适格年金信托外,还有厚生年金基金。企业成立厚生年金基金需要得到厚生大臣的批准,并与信托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企业成立基金后,可免除向国家缴纳按职工月标准薪资3.2%的厚生年金保险费。成立厚生年金基金在人数上有明确规定(即单独成立的最低人数为1000人,联合成立的最低人数为5000人),因此大体上有三种形式:一是企业单独成立的;二是母子公司联合成立的;三是同行业中小微型企业的母体总合成立的。[20]
    为帮助职员积蓄财产和筹备养老金,依据《职员财产形成促进法》,日本的信托银行开办了财产形成信托、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财产形成住宅信托、财产形成给付信托、财产形成基金信托等业务。在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中,职员在职期间和退休后均可享受课税打折。日本的养老金信托分为企业养老金信托和国民养老金基金信托[21]。另外,信托银行以互助养老金规范为基础还推出了互助养老金信托,与遗嘱信托、遗嘱实行、特定赠与信托等[22]。在日本,信托银行可以成为遗嘱实行者,但可以实行的仅限于有关财产的遗嘱,其他的不允许实行。日本的高龄者信托很尊重高龄者的自主决定权,充分考虑税制方面的安排,将独居高龄者作为重点的服务对象,并且与传统的家族式财产管理维持好的协调。

    (二)国内台湾区域
    2004年,台湾区域65岁及以上的高龄者约21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率在亚洲区域排名第三,仅次于日本和国内香港,原有些家庭结构和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明显改变[23]。台湾的信托机构针对高龄者设计和拓展了很多有特点的信托品种。现在已有多家金融机构的信托部开办了安养信托,通过受托银行独立且专业的管理,确保退休金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与有效运用。委托人可以一次或分次的方法出货信托财产,约定适合的信托期限(如以委托人最后存活日为信托期限),由受托银行分散运用于收益相对稳定且风险低的投资理财工具,并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按期或不按期将信托收益出货受益人(委托人本人、配偶、子女、公益机构或委托人指定的别的人、机构),不但可以确保高龄者的生活品质(如生活费、医疗费等有保障),而且可以照顾遗属或造福社会,从而达到“利己、利人、利他”的三贏目的。
    台湾安养信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计划出国安居或长年在国外者;想到祖国国内安养者;预定在安养机构颐养天年者;常常出国旅游者;不想为了处置各项投资的琐碎事宜费心及奔波的银发族。该信托品种具备五大特征,即使利性、安全性、多元性、自主性和弹性[24],而且具备五大优点——预先分配财产、节税、保密、资产集中控制和专业职员帮助管理[25]。比如,台湾“中国国际商业银行”信托部就推出了“退休安养信托”,系由委托人与“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一次性出货(最低金额为新台币一百万元,每次追加金额至少三十万元)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挑选适合稳健的金融商品作为投资组合,在约定的信托期间内,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领取本金或孳息,并由“中国国际商业银行”在信托期满后将剩余的信托财产出货受益人。其投资标的主如果国内外基金、银行存款与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标的。在可能和必要的状况下,还设立信托监察人。其特点在于:专案规划资产配置,累积退休基金;根据委托人意愿跨越时空地照顾其指定的受益人;专业机构管理信托财产,并按期提供报告;防止财产遭受子女或亲友不当的侵害。[26]
    台湾的退休金出货信托,其目的在于由受托人妥善管理运用委托人出货的信托财产,作为受益人退休及养老之用,让退休者能过上安心、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其结构是:由委托人(即顾客)和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资金转入受托人的信托账户,由信托机构根据约定的方法替会员管理运用,同时信托合同已明确约定信托资金为将来支付受益人(顾客或其配偶)的退休生活成本,只须是信托合同持续期间,信托机构就会根据信托合同实行受益分配,让信托财产完全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妥善处置,以达成退休生活无后顾之忧的目的。[27]
    另外,台湾还有个每人寿保险信托,包含为谋求高龄者生活困难时获得照顾的养老保险、以自己死亡为保险标的的死亡寿险、与储蓄保险等,虽说就各种人寿保险成立信托关系时,以死亡寿险信托的成立最常见,但其余保险也可比照设立信托,达成保险与信托的效果。因为保险信托具备弹性,可依委托人的需要以不同运作方法设定不相同种类型的保险信托:第一,依受托机构代付保费与否分为不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与附基金的人寿保险信托;第二,依受托机构受领保险金后是不是负有管理运用的义务,分为主动的人寿保险信托与被动的人寿保险信托。高龄者财产信托也可遵循此种模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以失智、失能现象的出现作为保险事故,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由受托机构代为支付保费,并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受托机构即以该笔保险金作为照顾高龄者生活的资金。由受托机构负责积极地管理该笔信托资金,并将运用中获得的收益用于高龄者生活品质的保持与提升上。[28]国内台湾的高龄者信托非常重视信托资产运用过程的透明化,并强调打造完备的监察系统。

    4、高龄者信托的初步界定和设计要素

    “高龄者信托”是目的指向的,并非信托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包括高龄者的信托,而是以高龄者的福祉为信托目的、以高龄者(及其所在家庭、企业等)财产为信托财产、旨在拓展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投资理财功能的一系列信托设计。“信托的基本功能乃融合有财产的保全功能与增值功能在内,而为传统信托规范所欲达成的财产管理功能。”[29]高龄者信托不但集中体现了信托的上述基本功能,而且充分反映了信托目的自由化、弹性空间大的特点,具备非常强的实用价值。在高龄者信托中,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是高龄者作为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具体分为作为委托人的权利和作为受益人的权利。相比于知情权、管理办法调整权、撤销权、解任权、选任新受任人的权利等,信托受益权的保障具备根本意义。因此,受托人应当更好地履行忠实、善管等义务,以确保信托本旨的达成。其中,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三大要点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信托目的在信托设立中占据着最重要地位,是信托行为成立的纲。[30]作为目的指向的高龄者信托,应规定合法、明确、细化的信托目的,既为受托人指明方向,也为受托人履行义务确立尺度。信托目的应成为高龄者信托合同(或遗嘱)中的核心条约,防止过于简单、抽象,要明确体现高龄者需要的实质。
    第二,拓展信托财产的类型和范围,是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商品的重点。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物权、债权,与股票、债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只须可以成为高龄者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就应成为信托机构挖掘信托价值的切入点。在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商品时,应切实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最后,在受托人固定的首要条件下,应明确委托人和受益人,特别是受益人的范围和数目。在高龄者信托中,不只高龄者本人可以成为委托人,高龄者的配偶、子女、亲属、朋友、所属机构、团体等,都是潜在的委托人(也是信托机构的潜在顾客)。委托人对信托尤其是对受托人享有监督权,既是信托的发起者,也是信托的监督者。受益人作为受益权的享有者,在信托中的地位和用途已是不言而喻。对高龄者信托而言,区别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特别是明确受益权的获得、舍弃、出售、继承与一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等问题,看上去尤为重要。另外,在高龄者信托中,必要和可能的状况下应考虑设立信托监察人,通过代表受益人(特别是高龄者)监督受托人来确保信托目的的达成。并且,可以借鉴日本的“信托财产管理人”[31]规范,从信托连续和信托财产稳定安全的角度,保障高龄者权益。无论是信托监察人,还是信托财产管理人,都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
    信托因其具备弹性而使其得以适应多变的金融环境,应用于各类型型的投资活动,很多新的金融商品都应用到信托规范。[32]在金融信托范围,信托机构应从自己的特征和优势出发,准时知道金融环境的变化,当令地开发高龄者信托商品。特别是国内的高龄社会具备复杂性、多样性,在设计高龄者信托商品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事情:
    1、注意与高龄者有关的现有法律政策环境与将来动向,确保高龄者信托商品合乎现有些法律政策。特别对税收、会计、社会福利、医疗、监护、保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政策,信托机构应具备好的敏锐性和前瞻性。
    2、注意不同高龄者群体对退休生活、经济条件、精神享受、财产传承、投资取向、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需要,针对不一样的高龄者群体设计不一样的商品,充分体现和保障委托人(高龄者)的意愿,降低格式合同(格式条约)的运用。
    3、注意固有些家庭传统观念和新时期家庭结构及观念的变化,在设计高龄者信托商品时,不只要考虑高龄者本人的意愿,而且要考虑高龄者子女及其他照顾者的意愿,最大程度地降低高龄者信托的阻力。
    4、注意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区域与经济欠发达区域高龄者经济情况的差别,针对不同区域高龄者财产的类型和数目设计适合的高龄者信托商品。
    5、注意提升受托机构的公信力,在社会大众中广泛普及和宣传信托观念,从而增强高龄者对信托的认可度和对信托机构的信赖度。
    6、注意提升受托机构及其从业职员的专业素质,特别是与福利、医疗、保险、高龄者机构、高龄者团体等合作的水平。
    7、注意调查、统计、研究高龄社会和高龄者的现实问题,包含高龄者家庭、高龄者地区分布、高龄者年龄结构、高龄者性别比率、高龄者子女、高龄者储蓄、高龄者不动产、高龄者消费、高龄者易发症等方面的翔实状况,为准确、贴切地开发设计高龄者信托商品提供依据。
    8、注意高龄者信托的封控,切实保障高龄者出货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完善财务规范、加大风险内控、健全信息披露,打造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
    9、注意对高龄者信托的监督,除去行政机关(包含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等)的监管外,选任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信托监察人[33],负责监督受托机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是不是合乎信托目的。同时,引入社会自治组织(如社区)、高龄者福利和权益保障等团体的监督,以维护高龄者的权益。

    5、高龄者信托的具体设计

    如前所述,高龄者信托是目的导向的,在具体形式上很灵活多样。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因为高龄者群体庞大,所涉及的财产数目很可观,又具备与信托特有功能相匹配的广泛需要,因此拓展高龄者信托符合本身的主业盈利需要。在以高龄者福祉为信托目的的大框架下,资金信托、财产信托、遗嘱信托等都可以被设计为高龄者信托。下面,笔者具体设计了两种高龄者信托商品,仅仅作为参考,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
    鉴于高龄者常常不可以自行管理不动产,并且又期望从不断增值的不动产中获得稳定的收益,作为安享余生的要紧经济来源。因此,以高龄者拥有些不动产为信托财产、通过管理达成保全与增值的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就非常有进步潜力。其基本结构是:高龄者(委托人)出货不动产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将不动产以出租、供应或保管等方法加以管理,并将信托收益分配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这里的“不动产”,主如果土地及附着物,在国内现在主如果指地上建筑物,如房子。受托人管理不动产的内容还包含代收房租、代付房地产税、代为修理保养等,但不包含供应等处分行为。依据管理内容的不同,可以把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分为两类型型:(1)物业管理型,即不动产的保全、修理、清扫等物业性的管理;(2)事务管理型,即不动产的纳税、催缴、记账等事务性管理。在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中,打造配套的不动产登记规范、提升受托人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等尤为重要。
    另外,考虑到国内农村的高龄人口海量,且高龄者以土地养老为要紧方法,因此在法律等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开发“农村高龄者土地管理信托”。通过遵循上述高龄者不动产管理信托的基本模式,以土地的用法权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将管理土地所产生的信托收益支付给高龄者,作为其养老的经济保障。同时,考虑到国内子女赡养爸爸妈妈负担沉重的现实,也可以由子女将自己拥有些不动产设立他益不动产管理信托,高龄爸爸妈妈作为受益人获得信托收益,从而替代了子女向爸爸妈妈给付赡养费(按期或不按期),也省却了子女平时管理的繁琐事务。在城镇,子女可考虑以闲置的房子设立信托;在农村,子女可当令考虑以无暇经营的土地设立信托。

    (二)高龄者指定作用与功效资金信托
    鉴于国内高龄者的储蓄数额巨大,并且受1996年开始的八次降息和开征利息税的影响,商业银行低回报的储蓄对广大高龄者而言已暗然失色。股市的持续低迷,也大大挫伤了高龄者投资的信心。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当令拓展高龄者个人资金信托,将颇具市场潜力。为了进一步体现高龄者的投资意愿和确保信托资金的稳定增值,可以开发“高龄者指定作用与功效资金信托”。其基本结构是:高龄者(委托人)将货币形态的资金转移给受托人,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资金的运用范围;受托人在指定的范围内通过小心投资以达成信托资金的增值,并根据约定按期或不按期地向高龄者(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仍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向高龄者或其指定者给付本金及收益。
    高龄者指定作用与功效资金信托,可以遵照高龄者(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地加以管理、运用或处分。高龄者(委托人)可以一次性指定资金的运用范围,也可以逐笔指定运用范围,或者在约按期限内变更资金的运用范围。国内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推广托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对资金信托做出了一些规定,在这个既定的框架范围内,重点是怎么样订立信托合同。如上文所述,信托目的自然尤为重要。另外,作为指定作用与功效的资金信托,信托合同中有关信托资金管理方法、运用办法与受托人的运用权限等条约将看上去尤为重要。这里应降低格式条约的用法,在本钱允许的条件下,高龄者还可以聘请律师帮助签约。除此之外,考虑到高龄者因为年龄、身体等缘由可能发生的意料之外情形,在信托合同中还有必要对信托资金和信托收益的归属及分配做出更周全的安排,以备不测。
    当然,结合子女向爸爸妈妈给付赡养费的国情,高龄者指定作用与功效资金信托也可以衍生出其他形式。比如,子女作为委托人,可以把一次性给付爸爸妈妈的大额赡养费先转移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在限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资金,并按月(或季)向高龄爸爸妈妈给付信托收益,作为平时赡养爸爸妈妈之用。信托合同还可以灵活约定,在需要的时候,由受托人代高龄爸爸妈妈支付医疗费、旅游费等大额成本。信托终止时,剩余的信托资金及其收益归属高龄爸爸妈妈。如此既省却了子女反复向爸爸妈妈给付赡养费的繁琐,又防止了高龄爸爸妈妈亲自管理大额赡养费的安全隐患,并且使赡养费稳定增值。

    6、结语

    上文粗浅地探讨了高龄者信托在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特别论及高龄者信托的具体设计时,限于篇幅等方面的限制,总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比如,对于身心健康的高龄者,应尊重其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其财产拓展意定信托。但,对于失智、失能的高龄者,其本人已没办法正确运用和管投资理财产,因此可以通过法定的方法对其财产推行强制信托[34]。而对于身患残疾的高龄者而言,日本“特定赠与信托”[35]的原理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另外,还可以借助信托以抵押不动产的方法获得养老金筹资[36],通过设施信托和建筑物信托解决养老院稳定经营的难点,与遗嘱信托、遗嘱实行,等等。但需要直面的现实是,国内有关信托和高龄者保障的法律规范还非常不完善,不少设计优良的高龄者信托商品在规则缺失的状况下根本没办法拓展。比如,需要公权力介入的强制信托、法定信托等,都需要法律提供先决保障。现实需要理论的推进,关于高龄者信托的研究只有继续深入下去,才能对实务的拓展提供动力和依据。




    注解:
    [1] 大卫•海顿.信托法[M].周翼,王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英文版序”第1页。
    [2] 早在2000年,北京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 115.5 万人,占总人口的 8.4%。截止到2004年末,上海户籍总人口为1352.39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01.06万人,占总人口的14.87%。另外,2004年其他省份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的比重分别为:河北7.99%;安徽8.96%;福建8.5%;湖南8.5%;广西8.65%;陕西7.65%。详见2004年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统计公报。
    [3] 长期照顾(long-term care,简称LTC)是指高龄者因为其生理、心理受损而生活不可以自理,因而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甚至在生命存续期内,都需要别人给予的各种帮助的总称。其内容主要有平时街拍料、医疗护理照料(包含在医院临床护理、愈后的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和练习)等。
    [4] 这主如果在城镇,在农村还表现为“4:2:2”家庭模式。到2000年,国内独生子女一代逐步进入婚育期,他们在缴烈的社会角逐中,既要培育下一代,又要照顾双方的四位老人,委实很难承受这样的重负。
    [5] 即无权或不当地用基金、财务或任何年金的资源,如滥用、侵占、欺诈、盗窃高龄者的财产或照顾者故意不提供平时生活所需要的资金帮助,或非法、不道德或不告知地占用高龄者的动产、不动产。具体行为包含:对资金、财产、保险、物品所有权的非法盗取,以牟取收益,与移转、诈骗、侵占、压榨、用、盗窃、自行代卖、隐瞒等行为;怂恿高龄者不正当地用资金;强行由高龄者代为偿还欠债;没收高龄者财物;不准高龄者拥有个人物品;等等。参见李瑞金.高龄者的经济生活安全保障——安养信托[EB].http://www.ccswf.org.tw/2004taiwan/2a5.doc,2005-05-25.
    [6] 国内的老年保障规范分为三个“板块”:一是机关公务员和大多数事业单位员工,基本上实行国家财政或者本单位“包下来”养老的规范,即工作时期不交费、不打造基金,按规定离退休后,由财政预算或本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离退休费;二是企业和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经实行的社会保险规范;三是农村的高龄人口,现在主如果依赖家庭和土地养老,部分区域试行了以个人交费为主、乡村集体补助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规范。
    [7] 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现在的规模分别为1400亿、100多亿、500亿、近300亿元人民币,将来10年将分别达到10000亿、13000亿、10000亿、200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
    [8] 张军建,王巍.中国信托国际平台综述[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49.
    [9] 周小明.信托规范的比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8-39.
    [10] 即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目的,无论委托人是不是丧失意思表示能力与是不是死亡,都将一直持续下去。
    [11] 严格地讲,受益人连续机能也是意思冻结机能的范畴,它是指依据委托人所设定的信托目的,长期遵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将信托受益权归是受益人。
    [12] 即受托人行使其决定权,从委托人指定的候补受益人中选定实质受益人。
    [13] 其中,90岁以上的人口超越101万,100岁以上的人口超越2万。参见日本政府发表的《2005年高龄社会白皮书》。
    [14] 另外,因为晚婚、晚育和独身等观念变化与经济不振的影响,高龄者与未婚子女同住的家庭从此前的11.1%上升至15.8%。参见日本厚生劳动省大臣官房统计信息部发表的《2003年国民生活基础调查》。
    [15] 依据日本《1999年国民生活基础调查》,高龄者家庭的平均年收入为323.1万日元。日本总务厅《1999年家计调查》显示,高龄在职者家庭的平均月薪为45.5万日元,可支配收入为40.7万日元,实质消费支出为32.2万日元,结算后有8.5万日元的盈余。但,高龄无职者的状况则是:平均月薪26.1万日元,可支配收入为23.8万日元,实质消费支出为25.5万日元,结算后为1.7万日元的赤字。另外,依据日本总务厅的《1999年储蓄动向调查》,高龄者家庭的平均储蓄金额为2,527.1万日元,比全国所有家庭平均储蓄金额1,737.7万日元大约多45%。其中,拥有储蓄金3,000万日元以上的家庭占高龄者家庭的28%,储蓄金300-600万日元的家庭与未满300万日元的家庭分别占10%左右,没债务的家庭占83.6%。
    [16] 如1963年的《高龄者福利法》、1969年的高龄者家庭员工派遣规范(卧床不起的高龄者)、1973年的高龄者医疗免费化和年金规范的整备与充实、1986年的《长寿社会的构想——生活80年的经济社会体系构筑的方向》与《长寿社会对策纲要》、1989年的《高龄者保健福利推进10年计划》、1994年的《21世纪的将来福利》、2000年的成年后见规范等,与税收等方面的打折,都很大地推进了高龄者保障规范的进步。
    [17] 关于高龄者信托的研究也开始出现,比如新井诚先生的专著《高龄社会与信托》(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并且,他在我们的代表作《信托法》(有斐阁,2002年日文版)中也专设一章讨论信托在高龄社会的活用。
    [18] 参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台湾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http://www.yanglee.com/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19] 日本的年金有个人年金、企业年金和公共性年金。
    [20]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工商信贷部.日本的信托银行与信托法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4.107-135.
    [21] 前者是依据企业养老金规范,企业将职工的养老金以信托的方法交由信托银行管理和运营;而后者是专门为个体经营者设立的,依据国民养老金基金规范,国民养老金基金将养老金以信托的方法交由信托银行管理和运营。
    [22] 详见:日本东洋信托银行.日本银行信托法规与业务[M].姜永砺,上海:上国外语教育出版社,1989.227-234.
    [23] 依据台湾区域“主计处”的人口调查,过去十年来台湾区域的“单身家庭”比率从13.4%上升到21.6%,“两人家庭”比率从12.7%上升到17.4%。另外,依据台湾区域1993年社会意向调查报告显示,有45.4%的受访者不认可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同时亦有高达26.6%的受访者不想在经济方面奉养爸爸妈妈。
    [24] 第一,便利性。即有专人替委托人服务,办理所有往来事宜,可防止委托人到处奔波的辛劳与时间的浪费。第二,安全性。即规定下列事情需要由委托人亲自办理:签约、变更给付的指定、提前或部分终止契约、信托财产的提领、印鉴挂失、变更与继承系统表的变更。同时“中央信托局”也规定委托人在签订安养信托时,需要要以盖指纹的方法办理。第三,多元性。即委托人出货的信托财产不限一种,而且委托人可以对信托资金约定多元化的指示运用。第四,自主性。即安养信托是依据委托人个人的需要所设定的信托合同,资金的运用与给付方法均由委托人自行依其需要决定,因此,委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享有完全的自主性。第五,具备弹性。即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财产可一次或分次出货,且受托人也可依委托人的需要按期或不按期给付受益人,更可将信托收益或本金汇至受益人的国外账户,所以在资金出货与给付上富有弹性。参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台湾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http://www.yanglee.com/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25] 预先分配财产是指设立信托可以确保信托财产依委托人的意愿顺利地分配给其指定的受益人,并且因分配财产的时间可由委托人事先指定,不需在委托人过世时才为之,因而增加了遗产规划的弹性,也降低了财产纠纷。资产集中控制是指当委托人有很多不同性质的资产分散在各地时,通过对这类资产成立信托,受托人负责制作报表并保存各项投资买卖记录,集中地加以控制和管理,从而省却委托人自行处置的麻烦,也便捷日后清查之用。参见:李瑞金.高龄者的经济生活安全保障——安养信托[EB].http://www.ccswf.org.tw/2004taiwan/2a5.doc,2005-05-25.
    [26]详见:台湾“中国国际商业银行” .退休安养信托[EB].http://www.icbc.com.tw/chinese/entrust/entrust03/entrust0302.htm,2005-05-28.
    [27] 详见:用益信托工作室. 退休养老信托[EB].http://www.yanglee.com/p-txylxt.htm,2005-06-08.
    [28] 详见:用益信托工作室.台湾及先进国家老人信托业务经营现况[EB].http://www.yanglee.com/papers/JJP/jjp03021501.htm,2003-02-21.
    [29] 赖源河,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3.
    [30] 所谓信托目的,系指构成信托行为的内容,是委托人通过信托想要达成的目的。也就是说,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意欲达成的目的。它是信托存续过程中受托人赖以推行行为的座右铭,是衡量受托人是不是忠实、小心、圆满地尽到了受托人义务的量具。没信托目的的存在,或信托目的不明,就不拥有设立信托的条件。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详见该书第三章“信托的设立”第四节“信托目的”。
    [31] 在日本的信托规范中,“信推广托管理人”与“信托财产管理人”具备明显不同:前者与国内的信托监察人相似,旨在代表受益人行使监督权;后者旨在临时担任信托财产管理人的角色,即当受托人缺位(如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时,由信托财产管理人代替受托人实行信托。
    [32] 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57.
    [33] 国内《信托法》只不过在公益信托中规定了“信托监察人”,事实上高龄者信托中也可引入。参照日本和国内台湾的立法与实践,国内应该确立一种广泛的信托监察人规范。
    [34] 国内台湾的民间团体“老人福利推进网盟”就在积极推进“老人财产强制信托”的立法,在既有些禁治产宣告规范以外,通过“老人福利法”弥补失能、失智老人财产保障的不足。详见梁欣怡:“老人财产强制信托,老盟推进立法”,台湾《民生报》,2004年8月十日。转自http://www.yanglee.com/news/XTDT/2004/DT04081001.htm。另外,英国的公立信托局和保护法院也可以帮助管理与保障高龄者的财务。
    [35] 以特别残疾者为受益人,其亲属或扶养人等为委托人,资金、证券等为信托财产,专用由信托银行对信托财产进行长期、安全地管理和运用,并依据受益生活活或医疗上的需要,按期以现金的方法支付成本。在日本,特定赠与信托可以享受免税等方面的打折。
    [36] 在法律构成上,包含不动产信托合同和不动产出租合同的签订与遗嘱实行人的指定。不动产抵押后,高龄者可以继续在不动产(房子)中居住,同时获得生活费、医疗费等所需的养老金。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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